权力基本编码 | 36013100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900MB1901337T336013100300101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条件型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服务科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900MB1901337T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勘察 | 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 | 6工作日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受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n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咨询途径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设立变更 |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一、市级事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县级事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省直管县(市)实施该权力事项的市级及县级事权。 | ||||||
行使内容 |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