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审批结果名称 |
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权限划分 |
一、市级事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南昌市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6〕30 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赋权和委托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洪府发〔2020〕32 号),由县级实施。 二、县级事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省直管县(市)实施该权力事项的市级及县级事权。 |
行使内容 |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九条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