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3100300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900MB1901337T3360131003005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服务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900MB1901337T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1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n(-)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n(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n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n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D区市场准入服务区(D02-D09号)窗口
  • 窗口地址
    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B座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令制作息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12:00 下午14:00-17:00 ,冬令制作息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6:30,并提供延时错时预约服务
  • 电话号码
    0793-8231572
  • 咨询邮箱
    srsgjxzfwk@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科
  • 窗口地址
    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B座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1办公室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令制作息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12:00 下午14:00-17:00 ,冬令制作息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6:30
  • 电话号码
    0793-8075130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一、市级事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南昌市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6〕30 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赋权和委托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洪府发〔2020〕32 号),由县级实施。 二、县级事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省直管县(市)实施该权力事项的市级及县级事权。
行使内容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九条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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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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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1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2结果样本
问题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案申请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同时不能完全按照范本填写;《申请表》填写与企业实际情况要一致,如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号不能填写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