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36013101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900MB1901337T336013101400205 | |||
办事对象 | 营利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登记型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上级委托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服务科 |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委托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900MB1901337T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公告 | 申请人自行前往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注销公告 | 45天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6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咨询途径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 ||||
审批结果名称 | 《注销证明》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一、省级事权 负责省内以下合伙企业登记:1.内资小煤矿合伙企业;2.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登记的住所地在南昌市区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限省局已登记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市级事权 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除省市场监管局登记范围以外的内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县级事权 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除省市场监管局、隶属市市场监管局登记范围以外的内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机构,仅省直管县(市)及宁都县、瑞昌市可以办理。" | ||||||
行使内容 | 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除省市场监管局登记范围以外的内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无限期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无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无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