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机构名称 |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餐饮服务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行政相对人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第四十六条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无 |
不收费
立案 |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xxx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调查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取证 | 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通过调查或者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处罚决定 | 调查终结后,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
听证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送达方式 | 1.直接送达。 2.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信州区紫阳大道27号(原质监大楼)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六队;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5.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夏)(法定节假日除外) |
监督投诉电话:0793-8316413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srscjg@srscj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