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1705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900MB1889307W3000117051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服务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900MB1889307W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消防专家3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二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15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特使程序办理时间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改综合受理C1-3窗口
  • 窗口地址
    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B座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改综合受理C1-3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令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冬令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 电话号码
    0793-8078022
  • 咨询邮箱
    srszfhcxjsj@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科
  • 窗口地址
    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B座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1办公室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令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冬令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 电话号码
    0793-8075130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质监站 服务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审批结果名称 许可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审批结果有效期 当次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 盖章。2、具有重点反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四章、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查看详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规范性文件厅字〔2018〕85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查看详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规范性文件建办法函〔2019〕1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具体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查看详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建办法函〔2019〕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具体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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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果样本
问题1、问:申报表的类别填写注意的问题?
答案答:改建项目有三个类别(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是什么项目,应对应选择什么项目。 2、问:申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的问题? 答: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必须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没有就可以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