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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第二条: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第三条:资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每生5000元。第六条:省教育厅每年春季学期提供各市、县(市、区)当年政府资助金指标控制数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资金。第七条:政府资助金由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和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资助政策,加大对政府资助金政策宣传,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资助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政府资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金的行为,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理。 |
行使内容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第二条: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第三条:资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每生5000元。第六条:省教育厅每年春季学期提供各市、县(市、区)当年政府资助金指标控制数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资金。第七条:政府资助金由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和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资助政策,加大对政府资助金政策宣传,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资助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政府资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金的行为,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理。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相对人权利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相对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